公司议事规则整理汇编

发表时间: 2020-04-14 16:00:00

作者: 廖霞、廖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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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司法、企业实体部门对正当程序的日益重视,议事规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编者按:随着立法、司法、企业实体部门对正当程序的日益重视,议事规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编者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不同类型公司的不同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进行总结。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我国《公司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涉及议事规则的规定中,使用了“半数以上”、“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等概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严格区分“半数以上”和“过半数”的区别,“半数以上”包括本数50%,而“过半数”不包括本数且须要大于50%。此外,不同会议的计票基数也并不一致,须要分类统计。为便于明晰差异,对相关议事规则进行统计分类,具体见下表:


 

《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中有大量的 “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之类的短语条文的规定,现将其中主要的内容总结如下:


一、“过半数”的主要规定


1、《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的主要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通用议事规则推荐书目:《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格致出版社。

 

整理及汇编:廖霞、廖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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