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程军伟院长:司法鉴定在法学领域虽然小众但是非常重要

发表时间: 2020-08-10 13:52:22

作者: 海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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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司法鉴定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改革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有关鉴定的话题越来越多。

2020年8月9日,司法鉴定学科带头人,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程军伟院长莅临海埠律师事务所,为来宾带来了精彩的《漫谈司法鉴定》主题沙龙。



图:程军伟院长


程军伟院长表示:“司法鉴定这个话题在法学领域虽然小众但是非常重要。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沙龙围绕司法鉴定改革及立法背景、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综述以及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三个方面展开。


01

司法鉴定改革及立法背景


司法鉴定的改革要从2003年在法学领域引起轰动的孙志刚死亡案和黄静死亡案谈起,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死亡案推动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改革。同年发生在湖南的黄静死亡案件引起司法领域对司法鉴定的高度关注,并推动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在2004年,通过媒体报道及人大代表的议案不断推动下,最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法规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02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程军伟院长列出了19条有历史性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交流学习。其中,8、9是近几年备受关注的话题,给予了医学会鉴定权。


1.  三大诉讼法及解释

2.《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4-24)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6.《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7.《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1)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2-14)

11.《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6-20)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4月3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1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5.《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日

16.《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

1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18.《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2007年7月1日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年1月1日


03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程军伟院长通过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内涵、司法鉴定主体、司法鉴定程序四个要点对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解读。


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类型


我国的鉴定机构有三种类型,其一为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我们国家是典型的单轨制侦查,即侦查权属于公权力;其二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其三为其他机构(医学会、文物类鉴定机构等)。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即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走的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程军伟院长强调,在我国,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至今还未成立,那么究竟如何落实此条规定,还有待商榷。


司法鉴定管理内容


司法鉴定管理的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行为的管理。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


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包括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终结程序。


司法鉴定法律依据


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依据,程军伟院长选取了其中三条进行重点说明: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目前还没有实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因此会造成部分乱象,还有待进一步统一、落实。


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这意味着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服务,且只能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如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绝对不能委托侦查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立法不应当只是写出来。当前,鉴定人负责制度如何落实和实施非常重要。


司法鉴定内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程军伟院长强调,“研究理论问题非常有价值,因为理论指导着实践。”此条内容明确表示,司法鉴定作为一项活动、行为一定体现在诉讼活动中。并且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司法鉴定主体


司法鉴定主体包括主体资格条件和主体资质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在我国,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划分还不尽严谨。因标准不统一容易导致鉴定人在从业过程中出现漏洞。


主体资质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主体的资格条件和资质条件非常重要,但我国立法中鉴定机构并没有资质高低区分,但是在相关立法中却凸显了鉴定机构、鉴定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即鉴定机构没有上下级关系的区分,但是又要求鉴定资质有高低区分。


那么如何确定资质的高低呢?程军伟院长认为,既然国家六部委出台了文件精神,面向全国公告了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那么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就拥有最高资质。但如果鉴定机构双方均不是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那么就看双方的实验室的认证认可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还是省一级或以下的认证认可,以此来进行资质高低的区分。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非常关键,程序是保证鉴定意见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目前程序问题最具普适性的研究方法是:启动、实施、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四个环节: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决定、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的重点包括:鉴定人、鉴定时限、鉴定依据、鉴定过程、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复核。


鉴定人:选择方式、人数、条件。


选择方式: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数: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条件: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时限: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依据: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鉴定过程:


包括取样、记录、咨询、终止鉴定。


补充鉴定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复核:


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终结程序


对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回避情形的审查;

(二)主体资质的审查;

(三)程序合性的审查;

(四)检材的审查;

(五)鉴定依据的审查;

(六)鉴定意见的审查;

……


图:沙龙活动现场


程军伟院长总结道:“问题总是客观存在,当没人关注的时候,便不成问题。当受到人人关注的时候,客观存在的问题便会成为热点问题、焦点问题。

近几年司法鉴定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改革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有关鉴定的话题越来越多。”


在沙龙的最后,程军伟院长与来宾就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互动交流,答疑解惑。至此,活动圆满结束。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程军伟院长:司法鉴定在法学领域虽然小众但是非常重要
近几年司法鉴定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改革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有关鉴定的话题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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