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约|阮战伟律师:“忠诚协议”可能让你失望了

发表时间: 2020-10-28 18:15:00

作者: 海埠律师

浏览:

婚姻是无法用协议“锁定”的,唯有且行且珍惜的爱与行动,才是白头偕老的妙方良药!

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据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70%以上涉及婚外情,为此,在“围城”内外的男女,尤其是女方为了“拴住”对方,“锁定”婚姻,签了形式多样的“忠诚协议”,如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等。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有关在婚姻关系期间双方要恪守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净身出户”的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忠诚协议”的认定及审判倾向,可能会让你失望!


01一个案例所引发的争议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与被告贾某为再婚夫妻,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议,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然而,在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发现了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向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在自愿基础上签署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有出轨行为,可以认定曾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的约定。“忠诚协议书”,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赔偿金。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


这个案例一出,有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就是“拴住”对方,“锁定”婚姻的尚方宝剑!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02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赞同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而反对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理由是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为了查明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会要求另一方进行举证,而在举证的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的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03司法实务界对“忠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也存在分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通过该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认可的,并在离婚诉讼中给予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根据该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的问题是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下简称审理指南)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是三个法院对“忠诚协议”的相关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印发的审理指南非常具有代表性,该审理指南明确指出:“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的心是否是凉凉的感觉呢?但我还要告诉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观点同江苏省高院的审理指南规定是一致的。


04律师建议


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院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体现了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忠诚协议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灵丹妙药,无法对爱情作出保险,更多地体现在道德层面,是对配偶双方的精神上的约束。


婚姻是无法用协议“锁定”的,唯有且行且珍惜的爱与行动,才是白头偕老的妙方良药!


埠约|阮战伟律师:“忠诚协议”可能让你失望了
婚姻是无法用协议“锁定”的,唯有且行且珍惜的爱与行动,才是白头偕老的妙方良药!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咨询/商务合作 :13802573939

传真/Fax:(+86 755)8299 0246

总机/Tel:  0755-8299 0380/0755-8608 4033

13802573939

联系地址:11008 Beihuan Boulevar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 豪方天际广场23楼

图片展示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海埠律师务所 

粤ICP备2023011606号 

  企业公众号

  微信咨询

   海埠小程序

联系方式
二维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全国热线1
0755-8299 0380
全国热线2
0755-8608 4033
二维码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