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1-07-14 18:45:00
作者: 党建恒律师
来源: 海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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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大家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做什么事都喜欢走捷径。尤其是在大城市,更加心浮气躁,号称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吃饭要吃快餐,孩子学书法、考驾照等等也都喜欢各种速成班,甚至出现了各种内卷化...殊不知,欲速则不达。反而还不如踏踏实实、稳扎稳打,耐心去做见效快。
前两天接到一个咨询,小区业主某甲在进入小区的时候,嫌停车场出入口保安放行太慢,长长的车队,使劲按喇叭,于是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冲入保安岗亭,砸坏了岗亭的电话。于是对方报警。警察在处理过程中,首先让某甲赔偿物业公司1000元了事。但是某甲觉得警察偏袒保安,认为事情的起因是保安放行太慢引起的,砸坏电话的损失应该由保安自己承担,或者双方各承担一半。遂拒绝赔偿。于是警方对某甲作出了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第二天送入拘留所执行。某甲认为警方作出处罚决定不合法,询问律师看法。
首先,物业保安在小区出入口设岗管理,是一种履职行为,是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服务行为。即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如果其为了维护小区的停车场以及出行秩序,进行管理,但实际上管理不当,造成名为疏导实为添堵。此时,有的保安认为自己做事只要出发点是对的,那么即使效果不明显或者结果很难让人满意,那也不能接受任何责难。或者说自己只需要对自己的上级主管或者经理负责即可,各位业主无权干涉他的行为。即大家所常说的即使无功也不为过。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既然保安设岗管理小区交通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履行合同不合法约定,那就是违约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也就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站在业主的角度,也许他忙碌了一天,捉急回家吃饭休息也许是捉急回家有其他事情。但是无论怎样,对于保安管理下的出入口缓行,导致他怎样的情绪失控,我们都无法接受他冲入保安岗亭怒砸电话的行为。因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早已过了茹毛饮血、毫无秩序规则的社会状态。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小区也还有《业主公约》,还有最直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等,都在约束着我们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业主某甲的行为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民法上来看,有主观过错,有侵权行为,也有损害结果造成了电话损毁,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系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该电话很贵重的话,也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如何认识警察针对业主的治安处罚行为?
首先,警察让某甲赔偿物业公司1000元,这是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警察主持下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警察仍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其次,针对某甲认为警察在调解时方案偏袒保安。因为这是调解行为,某甲认为偏袒,则可以提出自认为合理的方案,或者拒绝接受即可。法律针对调解行为并没有救济途径。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行为也不可诉。也没有进行救济的必要。
本案中,某甲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规定,且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警察进行处罚合法合理。
法律的存在并不是让守法的人面对权利被侵犯束手无策。那么针对保安将小区出行疏导变成添堵,业主该如何合理合法维权?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如果物业公司没能改进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还可以联合其他业主,请求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
某甲针对警察不处罚该保安、仅处罚自己的行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认为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其次,在行政法上,警察不处罚该保安、仅处罚某甲系两个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对其自身的处罚决定和对对方当事人未作处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不作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某甲对“警察不处罚该保安”该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或者警察针对自己处罚过重,均可以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某甲砸坏电话后,合理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结合本案情况来看,某甲应该及时认错并赔偿物业公司的电话损毁损失,争取对方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免于行政处罚。当然针对保安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可以向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及时提出要求改进。
社会不断发展,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有了越来越多的焦躁和压力。我们该如何应对?
首先,最重要的是耐心,内心慢下来,保持内心的安稳平静,急事缓作。越是重要焦急的事,也越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去面对,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遇事不慌,是我们从容应对的前提。有足够的耐心,眼光会更为长远,我们会更有格局;
其次,解决问题时,如果涉及到如法律等专业领域,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尊重专业,为专业付费,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再次,有足够的耐心去修炼自己,才能让自己成为一个更专业的人,以换取财富自由,应对任何不时之需。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繁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