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埠记事 | 海埠合伙人杨国杰律师带来主题讲座《汽车租赁——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 2023-05-04 14:39:45

作者: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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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对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提出更高要求。


汽车租赁作为中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比例也越来越多。


2023年4月25日,由海埠法律研究院汽车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海埠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协办,海埠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海埠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杨国杰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主题讲座——《汽车租赁——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海埠有约2023年第五期)。此次讲座主要围绕责任主体认定、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项目三大类问题展开。


图:杨国杰律师



  

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作为侵权行为人,通常是第一位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是由其他主体承担。因此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运行支配是指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运行利益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特殊情形下,如何准确适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是一个难点问题,尤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交织中的案件中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是审判实践的分歧所在。


一、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认定

【问题引入】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观点展示】①案涉交通事故是在承租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承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行控制及运行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②案涉交通事故系出租人的驾驶员驾驶不当导致事故,故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租人只是租赁了车辆及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①光车租赁,即承租人仅向出租人租用机动车;

②带驾驶员租赁,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机动车及驾驶劳务给承租人。


【综合分析】判断带驾驶员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何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仍应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为依据。从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因此要确定何人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运行支配就成了关键的判断标准。


出租人将机动车和驾驶员一并租赁给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运输行业机动车融资租赁期间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问题引入】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观点展示】①机动车融资租赁应严格按照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认定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承租人系机动车的使用人,其应就机动车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虽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不能控制该机动车,所以不承担责任。


②运输行业的机动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应认定双方构成挂靠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① 单纯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仅保留机动车的所有权,承租人独立使用机动车,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机动车的行为并不实施管理也不享有运行利益。②个人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系出租人,个人系承租人,机动车所有权既可能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也可能登记在承租人个人或其他运输企业名下,约定由出租人保留所有权。③个人因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故买车后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公司为了规范风险,要求个人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综合分析】在单纯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仅保留机动车的所有权,承租人独立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个人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外如果是以出租人名义承接业务应按雇主替代责任,由出租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对外承接运输业务以个人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承租人自行对外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将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义,并以出租人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应认定构成挂靠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问题引入】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展示】①应由试驾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事故车辆由试驾人实际驾驶掌控,且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试乘试驾协议》,约定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应由试驾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顾客试驾车辆,属于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内容之一,公司实际上获得了试驾行为的利益,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③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试乘试驾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试驾人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与试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切入】


【分析总结】顾客在试驾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汽车销售商与顾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可以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试驾顾客追偿。



  

事故责任划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等,那么认定主次责任后,应该如何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VS


机动车与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说明】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


(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图:活动期间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应向“损害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

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支出的治疗费用。


● 如果医生需要伤者自行购买外购药物或用具,记得让医生写下医嘱;

● 医院自助机上支付医疗费出具的小票,需要开具正规的医疗费发票方可作为证据主张;

● 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时需要一并提交费用清单。


误工费:

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本省范围内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护理时间或护理依赖等级。


●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实际费用票据主张,伤者未提供票据的,可参照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确定;

●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时间或护理依赖等级,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损失。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参照本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予以确定。


营养费:

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合受害人的伤情综合考虑。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 伤者不超过60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伤者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者已满75周岁时或超过75周岁的,伤残赔偿金=标准×5年×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仅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计算基数由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还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予以酌定。(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外)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最后,杨国杰律师总结:“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并非简单的侵权纠纷,其中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要求较为严格,在实务办理中应准确运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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